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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干可能不合适,给武汉的同志提个醒

余是以言之 律新观察 2020-09-14


24日上午,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17号令,全称《关于加强进出武汉市车辆和人员管理的通告》(第17号),根据这则通告,武汉为部分滞留武汉的人员开放了离汉通道。

仅仅几个小时后,风云突变。武汉指挥部再次紧急发布了第18号令,宣布第17号令无效。理由是该《通告》“系市指挥部下设的交通防控组未经指挥部研究和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发布的”,并表示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处理。”

一日之间,连发两则内容互相矛盾的通告,政策急转弯的弧度之大,甚至连胡锡进同志都看不下去了。


虽然我们也表示目瞪口呆,但事情已经出了,新的通告也发出来了,再纠结“交通组有没有这么大的胆子”这样的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作为法律人,我们感兴趣的反而是,武汉防控指挥部以第18号令宣布第17号令“无效”,这一操作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直接宣布第17号令“无效”是不合适的。


理由如下:第17号令已经以武汉防控指挥部的名义正式发布,从公信力的角度而言,在被有权机关正式撤回或以新的政策内容改变之前,它就是有效的。易言之,在第18号令发布之前,已经依据第17号令出城的人员,其行为合法合规,不能认定其违规。


因此,直接以新的通告宣布其“无效”并不合适!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说,应该宣布其“失效”而非“无效”。


是“无效”还是“失效”,事关政府的公信力,兹事体大,不可不察!


较真来说,第18号令中所陈述的“交通组擅自发布”这样的理由,属于“内部理由”,以此来宣布第17号令“无效”,否定第17号令已经生效的事实,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再说一遍,一定撤回的话,也应该是宣告其“失效”


否则的话,今后武汉防控指挥部发布新的通告,难道公众还要去打电话核实一下该通告有没有“经过指挥部研究和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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